資料處理中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申請目的、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填載事由。
涉及國家機密者、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者、涉及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應先填具申請書,經本分局審核作業後,民眾依審核結果持通知書方得至本分局應用檔案。
親自持送、書面通訊或傳真。
30 日。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 4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可以,但以外國人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